2013年,被告錢某(男,已婚)與陳某發展為戀人關系,后兩人因錢某無法離婚而分手。2014年9月,陳某與現役軍人張某登記結婚。2015年至2018年,被告錢某明知陳某丈夫張某系現役軍人,仍在陳某租房處及錢某辦公室多次與陳某發生性關系,致陳某分別于2016年6月、2018年12月生育二子。2022年3月,現役軍人張某懷疑二子非其親生,遂報案,并于同年6月2日與陳某離婚。人民檢察院以錢某涉嫌破壞軍婚罪對其提起公訴,被告錢某則稱自己與陳某僅是通奸并未同居,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本案將如何處理?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缎谭ā返诙傥迨艞l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至于行為人原來有無配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本案被告錢某雖原來有配偶但不影響其本罪的成立。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破壞軍人婚姻關系的故意。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同居。本案被告錢某明知陳某丈夫張某系現役軍人,仍在陳某租房處及錢某辦公室多次與陳某發生性關系。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人民解放軍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柱石,擔負著保衛社會主義建設、保衛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務。對于他們的婚姻關系,必須給以特殊的保護。只有這樣,才能解除軍人的后顧之憂,保護軍人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本罪的行為表現有兩種情形:一是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二是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
所謂現役軍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現役軍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現役軍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為現役軍人,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所謂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一定時期內公開或者秘密地同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它以兩性關系為基礎,同時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經濟關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關系。其既不同于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發生性行為沒有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的通奸行為,那些一般的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的行為不能定為本罪。
雖然本案被告錢某稱自己與陳某僅是通奸并未同居,不構成破壞軍婚罪,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錢某與陳某關系密切、經濟上相互幫助,屬于長期、持續、穩定的同居行為,人民法院遂以錢某犯破壞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